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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16466号“鼎顺二手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1: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01号
申请人:武汉市鼎顺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6466号“鼎顺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6943号商标、第14313872号商标、第14809253号商标、第49840102号商标、第23672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所在地域不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地域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0日
信息标签:鼎顺二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