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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07498号“如栊 PYAON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3: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414号
申请人:成都市如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金汉武贸易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中山市乐福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41207498号“如栊 PYAON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574005号“如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龙”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如栊PYAONR”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已构成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情形。“如龙”美术作品由申请人创作完成并进行了版权登记,且早于2018年已公开发表,争议商标与该作品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原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带有“如龙”标识的宣传海报、门头、合同、产品、产品包装、日历、横幅的照片;
2、申请人在微信朋友圈上对“如龙”品牌宣传的截图;
3、2020-2021年“如龙”品牌授权经销合同;
4、2014-2019年申请人酒类产品销售清单;
5、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经核准,于2022年10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且其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关于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外观、描绘细节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关于抢注之主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如龙”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如栊 PYAO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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