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113104号“爱晨AI CHEN A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3: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印洪凯
委托代理人:宁波和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爱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3104号“爱晨AI CHEN A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515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投币启动的洗衣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与宁波震霆兴业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2021年购货合同及产品照片、银行回单;
3、2020年购货合同及产品照片、银行回单
4、2019年购货合同及产品照片、银行回单
5、被申请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企业信息;
6、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出具的参展声明及声明人机构信息;
7、参展照片、付款交易凭证、发票;
8、第130届广交会介绍资料;
9、第127至130届广交会的企业宣传视频及截屏;
10、官网宣传页面及翻译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投币启动的洗衣机;洗衣机”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6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投币启动的洗衣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宁波震霆兴业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自许可授权书签发之日起的商标有效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证据2-3显示商标被许可人宁波震霆兴业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与余姚市马渚立发电器配件厂、宁波市鄞州万青包装厂签订购货合同,合同均有银行收款回单予以在案佐证,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洗衣机、脱水甩干机。证据6、7参展声明显示,被申请人参加了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举办的第127、128、129、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展示“爱晨AI CHEN AC及图”品牌洗衣剂、甩干机等展品。并支付参展费18077元,展位号为4.2I15.16.H17.18。照片显示复审商标及展位号。并提交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及发票佐证。前述证据结合在案证据8-10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鉴于“投币启动的洗衣机;干洗机;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投币启动的洗衣机;干洗机;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爱晨AI CHEN AC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