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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00281号“箭中箭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4: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79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狄生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37400281号“箭中箭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在明知申请人“箭牌ARROW”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多件与“箭牌ARROW”近似的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进一步摹仿使用,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42845号“ARROW”商标、第25711926号“箭牌”商标、第12863150号“箭牌卫浴 瓷砖”商标、第12863167号“箭牌卫浴 瓷砖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商品上经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上述商标的翻译和摹仿。四、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箭牌”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品牌排行榜 ;“ARROW”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明文件;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发布照片;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门店照片、产品照片;被申请人商标信息;陈狄生箭牌专卖店截图;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第19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2008年3月5日,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二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和宣传已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次,争议商标“箭中箭牌” 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ARROW”对应的中文“箭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翻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在商品与服务的特定联系以及在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联系的密切程度较强。考虑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座便器、洗澡盆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攀附意图,构成对申请人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恶意翻译、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二在第19类“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翻译和摹仿,从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箭中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