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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62620号“优果刀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4: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68号
申请人:肇庆市童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胜帆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48662620号“优果刀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糖果玩具行业知名企业,于2009年设计开发“果乐刀”糖果玩具产品并率先投入市场,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614232号“果乐刀及图”商标、第46612759号“果乐刀”商标、第46619159号“果刀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果乐刀”商标及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并且仿冒申请人产品包装、装潢,其侵权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相近似的“果粒刀”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依据相同审理标准,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外观专利证书、产品工作项目需求表、包装制作合同、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产品包装图片、画册、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书、参展资料、产品销售资料、法院判决、在先裁定、被申请人相关判决及不予注册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及核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糖、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优果刀”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果乐刀”、“果刀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优果刀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