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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70914号“拉立封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5: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915号
申请人:宁波威敢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GTG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对第46770914号“拉立封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689329号“拉立封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绝缘材料”介绍;
2、产品图及参展图片;
3、别饿死情人官网介绍及商标清单;
4、商标撤三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树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表或代理关系,亦不能证明两者具有代表或代理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树脂”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且申请人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拉立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