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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7916号“虎霸HUB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5: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虎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梓桥
申请人因第6567916号“虎霸HUB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833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1.电视机;2.单晶硅;3.集成电路块;4.变压器(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协议、采购订单、对账单销售发票原件、商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所列证据目录与复审商标证据目录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闪光信号灯;电视机;望远镜;电缆;单晶硅;集成电路块;变压器(电);自动旋转栅门;电镀设备;灭火器;护目镜;声音警报器;车辆用蓄电池;动画片;电手套;电动开门器”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电视机;单晶硅;集成电路块;变压器(电)”(以下称复审商品)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分析申请人的证据,商标许可协议非复审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采购订单、对账单销售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产品照片仅体现了复审商标,其他信息无法辨认,亦未体现证据形成的时间,上述证据亦不能形成对应关系。结合申请人全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虎霸HUB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