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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13674号“AVENU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7: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文世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213674号“AVENU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38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学校及分校信息官网下载页、网络宣传报道、活动及宣传品照片、产品册及产品图片、产品销售页截图及产品介绍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即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内在校服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第25类校服、服装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即复审期间)内持续、有效地将复审商标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全部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爱文世界学校信息官网下载页、爱文(深圳)咨询公司企业登记信息下载页、申请人官网下载有关AVENUES深圳校区打印页;
2、申请人举办爱文深圳校区启动仪式及教育讲座现场部分照片;
3、国内关于AVENUES爱文学校的网络宣传报道;
4、网店上关于“AVENUES”服装产品的图片;
5、标有复审商标服装产品销售册;
6、标有复审商标服装等产品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注册,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校服、服装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在第25类服装、校服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其他企业或学校的信息登记材料等,其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无关。证据2为学校启动仪式或教育讲座等图片证据,其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证据3多为关于学校的相关宣传报道,虽然报道中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服装等商品,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且上述证据亦不属于系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的商业使用。证据4-6均为自制图片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校服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AVEN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