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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93982号“中汁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4: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60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十里醇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3793982号“中汁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6135716号“中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87870号“中台 ZT ZHONG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上述“中台”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商标进行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荣誉证书等材料;
2、相关产品实物图片以及销售汇总表、检测报告;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汁台”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中台”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中汁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