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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328936号“福南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5: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33号
申请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友德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25328936号“福南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1410886号“南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明知故作的剽窃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
2、“南洋”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打假维权材料;
4、作品登记证书;
5、申请人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手套撑具;擦洗刷;化妆用具;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捕蝇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明知故作的剽窃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上述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我局将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清洁器具、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手动清洁器具、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福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