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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60929号“阿米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85号
申请人:先正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中研益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9460929号“阿米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6008号“阿米西达”商标、第5788600号“阿米妙收”商标、第6053878号“阿米多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或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独创推出的“阿米妙收”、“阿米多彩”、“阿米西达”品牌及杀菌剂产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间享有较高的声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产品手册;宣传材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第5类“杀真菌剂”等商品上、第5类“除草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阿米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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