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783992号“LUKA绿卡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8: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绿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申请人因第783992号“LUKA绿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703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绿卡”是申请人主要使用、推广的品牌之一,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VI手册设计、包装袋设计合同、发票;
2. 采购合同、提货凭证、银行回执、发票;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 包装盒定制合同及发票。
5. 南方农村报社“农财宝典大国渔业”公众号2019年12月21日关于“首届广东渔业种业博览会”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于1994年1月7日申请注册,1995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动物饲养”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13日,2005年8月21日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采购合同可证明申请人向他人销售“绿卡中华鳖”的事实;证据5中,关于“首届广东渔业种业博览会”报道列明申请人参加了该博览会,并写明申请人以中华鳖、乌龟为主导产业,进行良种选育、种苗繁育、商品无公害养殖等。上述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华鳖饲养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其相类似的“动物饲养”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园艺;科研项目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物饲养”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园艺;科研项目研究”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LUKA绿卡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