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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08408号“HONOR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67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8408号“HONOR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29314号“华耐 HONOR”商标、第20932271号“HON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未见其权利人提起撤销复审,如其最终归于无效,则不再是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提供商,以“荣耀HONOR”品牌为核心,在国内外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申请商标指向申请人旗下“荣耀云”服务品牌,是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和品牌保护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撤三决定及商标网流程信息、申请人在先“HONOR”系列商标的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介绍资料、“荣耀”品牌的发展历程、“荣耀”手机的销售数据统计资料、“荣耀”手机在各大电商平台中的部分产品销售页面、“荣耀”品牌及产品所获荣誉证明、关于“荣耀”品牌所获荣誉的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HONOR Cloud”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识别部分“HONOR”在字母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HONOR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