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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3471号“中欧卡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34号
申请人:中欧卡航(江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3471号“中欧卡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8214号“中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高度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中欧卡航”是经新疆霍尔果斯口岸出入境,往来于中国与德国及其周边欧洲国家的卡车班列。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中欧卡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