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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56536号“杂学杂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1: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89号
申请人:创仕通(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镇江子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4956536号“杂学杂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杂学杂问”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联系。 被申请人必定在先知悉申请人商标,是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杂学杂问”商标属于申请人,却将其抢先注册在申请人的核心业务上,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易欺骗消费者。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的使用推广。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杂学杂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