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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84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1:18关于第67128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01号
申请人:惠安县张坂圣丰木雕工艺品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8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得,具有独特的含义,商标本身亦没有任何特征指向宗教文化,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页、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网站相关信息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童涵春堂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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