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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2291号“STO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1: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42号
申请人:脉塔平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2291号“STO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25189号“KAI SHU S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84513号“STOR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49656号“KADA 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74661号“ICORNER S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84686号“PARATEK POSITIVE PATIENT STO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087417号“STORY 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84676号“STOR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明确放弃“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地图绘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打印件、申请人介绍、媒体宣传报道、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撤销决定复印件、撤销公告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STORIES”与引证商标六“STORY 10”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地图绘制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地图绘制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化学服务;临床试验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除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地图绘制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地图绘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STO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