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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65082号“乐橙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73号
申请人:深圳市乐橙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5082号“乐橙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06868号“乐橙岛LECHENG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76446号“乐橙岛LECHENG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乐橙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