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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79541号“海陆丰虎狮Hailufenghu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4: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710号
申请人:海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被申请人:刘雨萱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7579541号“海陆丰虎狮Hailufenghu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广东省汕尾市具有百年历史的群体性传承项目“麒麟舞”于2007年11月成功申报为第一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海丰虎狮舞” 为“麒麟舞”的通俗说法。争议商标中的“海陆丰”是汕尾市辖县海丰县和陆丰市的合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系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原户籍系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其在知悉争议商标所包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名称等特殊含义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恶意将申请人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注为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关于印发《海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关于海陆丰地区“虎狮” 的情况说明;
4、海丰县志。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护身符(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和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中的“陆丰”为广东省辖县级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同时,被申请人位于河南省,并非来自该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护身符(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护身符(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海陆丰虎狮Hailufenghu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