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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8387号“哈嘟嘟HADU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4: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85号
申请人:河南福之旺宠物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8387号“哈嘟嘟HADU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1834号“哈嘟嘟HaDu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17366号“宠奇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哈嘟嘟”,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哈嘟嘟”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床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上用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动物项圈;牵引动物用皮索;动物用挽具;包;毛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动物项圈;牵引动物用皮索;动物用挽具;包;毛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床单”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哈嘟嘟HADUD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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