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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42882号“麦卡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4: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118号
申请人一:麦卡伦酒厂
申请人二: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珩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8442882号“麦卡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一是英国著名的威士忌制造商,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一在中国的关联公司。“麦卡伦”、“MACALLAN”等是申请人的知名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MACALLAN”与“麦卡伦”已形成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通过申请人持续不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申请人及其“麦卡伦”、“MACALLAN”系列商标在全球酒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98553号、国际注册第797229号“MACALLAN”注册商标分别为使用在“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威士忌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麦卡伦”商标为使用在“威士忌酒”商品上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给予其驰名商标的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98553号“MACALLAN”商标、第10675052号“MACALLAN”商标、国际注册第797229号“MACALLAN”商标、国际注册第1548238号“MACALLAN”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1548238号“MACALLAN”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1548238号“MACALLAN”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900603号“MACALLAN”商标、国际注册第1320772号“THE MACALLAN DOUBLE CASK”商标、国际注册第1402680号“MACALLAN AERA”商标、国际注册第1542180号“THE MACALLAN M”商标、第32243222号“麦卡伦”商标、第32591998号“麦卡伦璀璨”商标、第26028291号“麦卡伦灿金”商标、第20893305号“麦卡伦蓝钻”商标、第16406690号“麦卡伦皓钻”商标、第16406696号“麦卡伦斯贝塞”商标、第16407084号“麦卡伦苏格”商标、第32600763号“麦卡伦璀璨·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麦卡伦”、“MACALLAN”等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还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四、申请人的“麦卡伦”、“MACALLAN”系列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翻译、摹仿和抢注,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被申请人共申请了24件商标,全部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并极具知名度和显著性的“麦卡伦”、“MACALLAN”商标完全相同,其显然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构成抄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麦卡伦书册宣传资料、麦卡伦商标使用指南;2、微信小程序对麦卡伦大事件的介绍;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4、麦卡伦系列产品标签合规及检验报告;5、麦卡伦周边产品及实物照片;6、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审计报告;7、销售材料;8、检索报告;9、媒体报道、影视作品报道或截图;10、广告等宣传材料、参展材料;11、行业排名相关报道;12、百度搜索“麦卡伦”的结果;13、在先决定、判决;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十二至十八在先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威士忌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在先在第31类酿酒麦芽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先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十分别在先在第18类公文箱等商品、第16类纸板箱等商品、第21类玻璃器皿等商品、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第33类苏格兰威士忌酒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均为申请人一、二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围绕申请人“麦卡伦”、“MACALLAN”商标,申请注册了24件与之相同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的威士忌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与被代理或代表与被代表关系,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被代理和代表被代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围绕申请人“麦卡伦”、“MACALLAN”商标,申请注册了24件与之相同的商标。申请人未在案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亦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麦卡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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