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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63407号“知险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5: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70号
申请人: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对第45463407号“知险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803527号“知险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知险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应当知晓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且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信息;知呱呱官网资料;荣誉、资质文件;部分媒体报道;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45类“版权管理;仲裁”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知险宝”与引证商标“知险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版权管理;仲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不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知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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