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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93828A号“纳扎尔 Naz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5: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7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维孜亚汗•阿不都克热木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努尔比牙木·艾木迪拉
申请人因第20493828A号“纳扎尔 Naz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1059号决定,于2022年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税缴款书复印件;产品外包装图样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新疆热喀拜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口香糖;糖;饼干;食用芳香剂;发酵剂;玉米花;面粉;糖果”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显示的日期为2017年,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三年期间内。产品外包装图片未显示商品,部分图片未显示日期,且显示的标识为“ Nazar”,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纳扎尔 Nazar及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口香糖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纳扎尔 Naza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