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4786209号“沙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5: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8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澄迈吉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建城
申请人因第24786209号“沙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613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看出其在指定期间持续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及客源,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展示效果图;2、产品丰收图及制作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使用主体,且其产品包装说明所显示的出品商及委托生产商均非本案申请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沙吉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