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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72239号“亦竟·谷易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5: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839号
申请人:广西玖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亦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7日对第30872239号“亦竟·谷易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尼斯分类第35类中“广告宣传”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实际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宋岳茹
刘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亦竟·谷易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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