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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11837号“仇太太 平鸟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5: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69号
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强大维知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台市积玉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对第45211837号“仇太太 平鸟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品牌在服装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太平鸟”系列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73848号“太平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和品牌构成近似性混淆,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相关公众所熟知品牌的恶意摹仿行为。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和品牌进行抢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网址和截图;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截图;申请人相关荣誉;被申请人淘宝店铺详情展示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存在攀附抄袭、混淆市场等情况,请求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服装”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太平地素鸟”、“盼太平鸟网”“骏太平鸟师”“歌舞太平鸟师”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该项主张实属《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围。
争议商标“仇太太 平鸟舟”与引证商标“太平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加之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拉夏娴静贝尔”、“太平地素鸟”、“QV MOCO PT”等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近性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仇太太 平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