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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67623号“T台红楼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6: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19号
申请人:曹雪芹文化产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晓桐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对第34867623号“T台红楼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19350号“红楼梦”商标、第31452361号“红楼梦精雅生活”商标、第22730846号“红楼梦小镇”商标、第32287380号“红楼梦小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名下60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远超实际经营需求,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严重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红楼梦”品牌系列商标近似,系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而来,为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二、四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20年4月13日准予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烹饪设备出租;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687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我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条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合并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600余件商标,作为自然人而言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红楼梦”系列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被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T台红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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