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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58390号“高力仕GAO LI 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7: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43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金宗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7558390号“高力仕GAO LI 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第6814023号“大力士”商标、第11117244号“大力士”商标、第27043483号“大力士”商标、第27420249号“力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公告、注册证、续展及变更证明;
2、申请人前身及关联公司的资质文件、许可备案通知书;
3、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证明;
4、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5、著名商标证书;
6、所获荣誉;
7、部分合同、发票、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固化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固化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高力仕GAO LI 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