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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19725号“Les Senteurs Gourmand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7:34Gourmandes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30号
申请人:天然香氛公司 委托代理人:爱谱仕德(深圳)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宏发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利贝朗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8019725号“Les Senteurs Gourmand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ES SENTEURS GOURMANDES”商标为申请人及其第一所有人劳伦斯杜蒙实验室长期使用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二、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通过抄袭、抢注等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了数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缺乏真实的使用目的,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
2、申请人第一所有人参加2014年中国香港亚太区美容展相关证据;
3、申请人第一所有人参加2016年新加坡世界免税品展会相关证据;
4、申请人第一所有人参加2017年意大利美容展相关证据;
5、申请人第一所有人参加2018年戛纳世界免税品展会相关证据;
6、在先裁定书;
7、原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8、原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信原则,不具有欺骗性和不正当性。申请人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其在先权利,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昆山市巴城镇利贝朗贸易商行于2020年7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3年3月转让于宏发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2-5并非形成于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亦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