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686084号“TUBAOB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8: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88号
申请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伟
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对第58686084号“TUBAOB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28823号“TUBAOBAO”商标、第3779869号“兔宝 Tubao”商标、第10086546号“兔宝宝 TUBAO及图”商标、第7294005号“兔宝宝 TUBAO及图”商标、26250387号“TUBAO ”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兔宝宝”商标在胶合板等装饰用板材业内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并于2008年被认定为胶合板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被申请人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兔宝宝及图”商标认驰批复;申请人及产品所获荣誉;兔宝宝天猫旗舰店信息;经销合同;宣传图片;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TUBAOBC”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合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胶合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TUBAO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