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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97803号“mahagr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9: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91号
申请人:美迪贵特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丽娟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第56097803号“mahagr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063453号“MAHAGRID”商标、第42288909号“MAHAGRI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MAHAGRID”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和韩国注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申请人“MAHAGRID”品牌官网介绍;“MAHAGRID”韩国注册信息;“MAHAGRID”背包产品;“MAHAGRID”品牌韩国官网销售页;申请人小红书官方账号及消费者宣传信息;“MAHAGRID”品牌Instagram、微博上的宣传推广信息;网站宣传报道;“NERD”、“SUNDAY SERVICE”品牌官网打印件;申请人签署的在天猫国际平台开设mahagrid旗舰店的授权书;广告协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人造革;背包”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和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SUNDAY SERVICE”、“NERDY TEE”、“SUPREMEPLAY”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有效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人造革;背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AHAGRID”商标的抢注。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MAHAGRID”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mahagrid”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MAHAGRID”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潮牌相同或相近的“SUNDAY SERVICE”、“NERDY TEE”、“SUPREMEPLAY”等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mahag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