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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60034号“衣统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9: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34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圣达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6960034号“衣统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072734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指定商品亦属类似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统一”为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利,经使用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淡化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极易误导公众,容易使消费者对提供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引起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分子公司简介等;
3、刊物杂志摘页、广告投放数据等宣传资料;
4、申请人关联企业、申请人商标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5、在先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6日在修女头巾;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上初步审定,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认定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个案、按需认定原则。申请人商标曾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仅能作为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不能成为该商标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扩类保护的当然理由。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食品行业存在较大差距,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刻意摹仿误导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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