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126745号“绿巨能回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8: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39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绿巨能环保科技(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38126745号“绿巨能回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5月23日,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3C数码配件实力企业。其名下“绿巨能”商标是数码商品上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7855900“绿巨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主要显著部分“绿巨能”的抄袭、模仿、复制,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存在不良企业信用记录,被申请人实际控股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等。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年度审计报告;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证书等;
4、产品质检报告、电商平台销售订单、商品销售采购发票、合同、销售区域范围证明等;
5、参展合同、参展照片等;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涉及李贤民、杨舒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云南绿巨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金属处理等服务上,该商标在纸张加工;纸张处理;金属处理服务上被初步审定,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6日。2022年2月13日,云南绿巨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经核准变更为绿巨能环保科技(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名义。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 “绿巨能”的在先商号权,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应予宣告无效。对此,我局认为,认定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个案、按需认定原则,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0类金属加工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池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商品与服务的特定联系等方面关联性较弱,行业跨类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绿巨能”的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绿巨能”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已进行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绿巨能回收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