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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77019号“六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38: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78号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睿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12977019号“六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之“大众”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为中国公众普遍熟知,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第2021141号“大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1135号“大众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汽车商品上驰名的事实再次予以确认。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且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年度报告、年报摘要及翻译、申请人企业规模及相关经济指标等;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备案;
3、国际图书馆检索报告、报刊杂志摘页、宣传推广费用表及部分合同、发票、广告监测数据等;
4、车型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缴税资料、经销商经营资质、开具的发票等;
5、申请人、其关联公司及商标所获荣誉;
6、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注册商标信息、他人商标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等商品上,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5月28日在发电机;压缩、抽吸和运送谷物用风扇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我局在商评字(2017)第0000059802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第11687366号“鑫大众原动力”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2年11月2日前在汽车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我局在商评字(2017)第0000023201号重审0000000365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第13901847号“大夂”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4年1月13日前在汽车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被申请人现名下49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国际知名的汽车企业、空调企业的字号及商标名称相同或相近。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上汽上亭”、“VWAGSHQCGY”、“GMSHQCGY”、“格配件力”等多件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商评字(2017)第0000059802号、商评字(2017)第0000023201号重审0000000365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汽车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六众”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大众”在文字组成、文字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造成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3,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明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大众”、“大众汽车”商标在汽车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同时,被申请人现名下49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国际知名的汽车企业、空调企业的字号及商标名称相同或相近。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上汽上亭”、“VWAGSHQCGY”、“GMSHQCGY”、“格配件力”等多件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资格及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六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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