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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8894号“小软芯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70号
申请人:四川麦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东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8894号“小软芯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53317号“小芯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软芯意”与引证商标文字“小芯意”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防腐盐、海绵蛋糕、糯米年糕、豆粉、食用冰凝结剂、泡芙、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谷类制品、糕点、面粉制丸子、冻酸奶(冰冻甜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小软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