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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108981号“幻熊 PHANTOM B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5: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53号
申请人:杨顺华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首信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沈水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23108981号“幻熊 PHANTOM B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600余件,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等商品上。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宾狄狼爪”、“狼爪登”、“果伴康”、“捷迪特 JACDITE”、“探陌者”、“爱步达 IBUDDA”、“吉威普”、“骆达驼”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宾狄狼爪”、“狼爪登”、“果伴康”、“捷迪特 JACDITE”、“探陌者”、“爱步达 IBUDDA”、“吉威普”、“骆达驼”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及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幻熊 PHANTOM 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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