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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323332号“安玛尼荣耀ANMANIRONGY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5: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57号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喜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26323332号“安玛尼荣耀ANMANIRONGY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25类第83373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65541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8337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独创性及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曾多次对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进行了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宏为商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仍然大量抄袭、囤积、售卖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对品牌的介绍、申请人对商标的宣传推广情况、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商标的信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等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刘宏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于2022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石狮市喜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宏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截至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104件商标,刘宏共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包括“LV及图”“NY及图”“范思策”“古奇宝洛”“安德玛 UNDER ARMOU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刘宏亦曾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代理机构石狮市宝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由中英文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和引证商标三的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同时考虑到申请人“阿玛尼”、“ARMANI”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也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认定。
三、根据审理查明 3可知,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刘宏共申请注册10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在第18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LV及图”“NY及图”“范思策”“古奇宝洛”“安德玛 UNDER ARMOU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如前所述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刘宏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其曾为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鉴于其与上述商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密切关联,其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的行为亦应受到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约束。本案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之名申请注册,并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是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新增内容,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并无相关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安玛尼荣耀ANMANIRONGY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