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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81571号“古三貼From Shao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9: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12号
申请人:中国嵩山少林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武星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对第59681571号“古三貼From Shao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91069号“少林”商标、第15648027号“少林寺”商标、第20386748号“始创于公元1217年 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第5类第47792515号“SHAOLINCH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在中国乃至世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第1394826号“少林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认定为在第41类“宗教教育、体育教育”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应获得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少林寺”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损害了申请人宗教场所名称权。四、“SHAOLIN”作为“少林”的拼音,已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突出显示且完整包含“SHAOLIN”字样,注册和使用在第5、10、44类等医药类商品服务上,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源自申请人少林寺,且“SHAOLIN”用在此特殊商品服务上,易损害宗教感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声明;2、《少林寺大百科》节选;3、媒体报道;4、字典剪页;5、申请人注册情况;6、维权情况;7、百度搜索“SHAOLIN”结果;8、在先异议决定书或无效宣告裁定书;9、少林寺建寺纪念邮票;10、在先为相关公众说熟知的材料;11、在先受保护的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出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所需而进行的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的合法注册,不存在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争议商标不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无任何欺骗性,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针灸针、理疗设备、针灸设备、医用冷敷贴、口罩、腹带、紧身腹围、拘束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0类火罐、健美健康设备、按摩手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注册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药用草药茶、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宗教教育、体育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于2004年被我局认定在宗教教育、体育教育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针灸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草药茶、中药成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少林寺”、“少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SHAOLIN”作为“少林”的拼音,已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古三貼”及拉丁字母组合“From ShaoLin”构成,其重要识别文字“From ShaoLi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针灸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是我国著名佛教寺庙“少林寺”,“少林”与申请人已形成固定对应关系,是其专用简称,属于宗教活动场所。被申请人作为普通经济实体将含有“SHAOLIN”的商标注册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针灸针等商品上,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且有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五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五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缺乏相应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古三貼From Sh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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