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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9070号“HUA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0: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95号
申请人:河南华建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9070号“HU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8013号“华坚Hu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48016号“華堅hu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5457号“华建集团Huaji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25454号“华建集团Huaji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98980号“HUA 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98984号“HUA 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HUAJIAN”,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呼叫部分“华坚HuaJian”、引证商标二中的呼叫部分“華堅huajian”、引证商标四中的呼叫部分“华建集团Huajian Group”、引证商标五、六“HUA TI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迁;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另,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HUAJI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