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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29446号“隆兴书亦烧仙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4: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236号
申请人: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涛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47829446号“隆兴书亦烧仙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书亦”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48334号“书亦”商标、第45500747号“书小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其他知名奶茶品牌,难为善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获得荣誉、客户评价、申请人店面资料、推广合同及发票、行政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抄袭品牌介绍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家具出租”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2020年7月6日早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2021年7月6日,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家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隆兴书亦烧仙草”与引证商标二“书小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05日
信息标签:隆兴书亦烧仙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