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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41315号“亚芬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4: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227号
申请人: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俊焕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40841315号“亚芬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40250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1308579号“芬腾”商标、第23892666号“芬腾 FENTENG”商标、第8900489号“芬腾 FENTENG”商标、第7116028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32486895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23749071号“芬腾服饰”商标、第23657117号“芬腾内衣”商标、第36152878号“芬腾母婴”商标、第44925493号“芬腾优品 FT YOUPIN”商标、第44906792号“芬腾工坊 FENTENG GF”商标、第44930004号“芬腾先生 FENTENG SIR”商标、第23750589号“芬腾居家”商标、第23660623号“芬腾可安”商标、第34858701号“让爱芬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2、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利,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4、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芬腾”商标而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抢注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带有争议商标的商品来自申请人,进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5、“芬腾FenTeng及图”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且使用多年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品牌文化和公司网址以及集团要闻;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加公益活动等商标使用证据;
4、在先案件裁定书;
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连俊焕于2019年9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女式睡裙、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服装带(衣服)”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三至十五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帽、鞋、内裤、袜、围巾、乳罩、睡衣、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非纸制围涎、鞋、帽、袜、内衣、手套(服装)、内裤”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的申请时间均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内衣、胸衣、婴儿全套衣、服装、手套(服装)、睡衣、鞋、帽子、袜、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婚纱、内裤”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三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亚芬腾”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至九、十三至十五显著认读文字“芬腾”、引证商标二“芬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三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援引上述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援引上述规定提出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著作权。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先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且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印刷体文字也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独创设计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总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亚芬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