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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5263号“亚洲港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4: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3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亚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汉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65263号“亚洲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01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与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于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完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2、产品报价书及其印刷合同、发票;3、产品合格证及其印刷合同、发票;4、广告招牌制作合同、发票以及项目图;5、公证书;6、产品实物照片、官方商城以及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运新于2006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20日止。经核准于2019年3月6日转让给亚洲电器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3月27日转让给亚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一项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订货合同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分别与广东耐奴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尽其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涵管道有限公司主体签订了销售合同,前者为销售方,后者均为购买方,品牌为“亚洲港及图”,所载商品名称为“电缆、电线”,所附发票的交易主体、货物名称、数量、合计金额等与上述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可以证明上述合同确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亚洲港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