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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53662号“CON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6: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霍伟彬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53662号“CON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37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1653662号“CONX”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并未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复审商标信息;
2. 个体工商户执照信息;
3. 宣传图片、小红书宣传页;
4. 授权书及申请人官网截图;
5. 出货单、微信收款截图及凭证;
6. 淘宝网店截图;
7. 淘宝网店后台订单截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部分一致,以下为不一致部分(复印件):
8. 产品图品;
9. 出货单、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9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4月13日止。2022年05月05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仅为商标所有权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仅为主体资格证据。证据3属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被授权人。证据4中申请人官网截图属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证据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证据4中品牌授权书,仅能证明陈炜妍(即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被授权人,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2022年05月04日。证据6、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被授权人,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属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9中出库单属自制证据,证据9中转账截屏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被授权人,且二者未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该出库单所示商品已进行了实际销售。综上,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等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CO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