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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58110号“老耐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7: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15号
申请人:宁波市老耐刀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孙羽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2958110号“老耐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第5439176号、第32705145号“老耐刀”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转让证明;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胶黏剂挤压枪;枪状手工具;美工刀;刀片(手工具);佩刀;餐叉;扳手(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磨具(手工具);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8类“刀”等商品上,2022年10月27日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核准转让给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老耐刃”与引证商标一、二“老耐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张蕾
汤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老耐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