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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0015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7:20关于第1900015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2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十月非凡自我知识产权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00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6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69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网络报道宣传、商标许可协议、产品定制协议、合作公司网站产品展示截图、采购发票、品牌合作协议、产品图片、微博宣传、采购订单及商业发票、包装清单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宗教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网络媒体对申请人OVO品牌及其联名产品的报道;
2、申请人与十月非凡自我商品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中文摘译;
3、服装加工订单及产品设计图;
4、购货合同、生产单、账单、货运单、证明信;
5、十月非凡管理公司与加拿大鹅公司签订的关于生产OVO联名夹克产品的协议及其中文摘译;
6、网络媒体对申请人OVO联名夹克产品于2018年8月上市进行的宣传报道;
7、网络时光机截取的2020年加拿大鹅公司官网有关OVO联名夹克产品的在线宣传网页及其中文摘译;
8、加拿大鹅公司中文官网有关OVO联名夹克产品的在线宣传图片截图;
9、使用复审商标的服装产品生产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
10、使用复审商标的服装产品历史宣传网页截图及其中文摘译;
11、十月非凡管理公司与日本Nowhere Co.,Ltd签订的品牌合作协议及附件联名产品在中国等地的实体店销售地址;
12、网络媒体对十月非凡管理公司与Nowhere合作设计、生产的“OVO×BAPE”联名产品进行的宣传报道;
13、网络时光机截取的2020年10月15日Nowhere的BAPE官网有关“OVO×BAPE”联名产品的销售网页截图;
14、十月非凡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工厂加工使用复审商标的订单、账单、商品图片。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5-14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2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显示的商品均为服装、T恤衫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领秀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