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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52989号“创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8: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科创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奎文区忍声佰太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申请人因第29552989号“创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528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528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介绍、“创能云”品牌介绍;
2、申请人与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说明;
3、车体广告图片、工作服照片、公司照片、企业宣传册;
4、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及发票;
5、微信公众号及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说明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且图片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4显示的均为建筑、安装相关服务,非本案复审服务。证据5显示的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无线电广播、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