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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32431号“太空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8: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772号
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56332431号“太空堡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56648号“太空”商标、第9767389号“太空”商标、第55424603号“太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未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且已投入使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异议决定书、荣誉证书、协会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太空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太空”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太空堡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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