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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56512号“SANFU WO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8: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328号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32256512号“SANFU WO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79336号“三夫”商标、第20578894号“三夫”商标、第3369103号“SANFO及图”商标、第23854791号“SANFO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申请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意图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且易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2020年1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服务、实际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案件处于法院诉讼中,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拥有25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3类、第12类、第25类、第33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OH!HOO”、“OHHOO”等商标。且本案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拥有2700余件商标,其亦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OH!HOO”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娱乐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培训;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娱乐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培训;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娱乐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服务上无效,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我局仅就争议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评述。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交实际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流动图书馆”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上所述,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拥有25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3类、第12类、第25类、第33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OH!HOO”、“OHHOO”等商标。据此,我局合理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但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受让人对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后的使用行为不能改变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加之本案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亦有两千五百余件商标,其亦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OH!HOO”等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SANFU WO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