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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06260号“HHZ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9: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92号
申请人:亨斯迈(杭州)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梓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5306260号“HHZ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第15479385号“HZ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具有较强主观恶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证据;
2、产品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 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HHZM”构成,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商品上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HH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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