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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71065号“时光公主 Shiguanggongzh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0:06Shiguanggongzhu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55号
申请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集驰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铁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第52471065号“时光公主 Shiguanggongzh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时间公主”是申请人上线发行的动画片人物名称,由申请人在先使用,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持续使用的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使用商品关联密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在先商标、作品及衍生品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意图引发公众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扫描件形式):1、商标注册证、人物肖像作品登记证书及对应人物动画片截图;2、“时间公主”投放宣发截图;3、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合作协议;4、《精灵梦叶罗丽》系列动画片在爱奇艺、芒果、优酷等播放查询情况;5、产品授权及经销协议;6、时间公主-时希衍生品;7、“叶罗丽”在京东、天猫、淘宝、反斗城等查询截图;8、“叶罗丽”参加展会的合同及现场照片;9、申请人及“叶罗丽”所获奖项、荣誉及媒体报道;10、“时间公主”字词检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
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时间公主”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时光公主”、拼音“Shiguanggongzhu”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申请人“时间公众人物肖像”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18日